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旨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用地审批质效。
《决定》明确
全省91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辖范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范围内的村民住宅,涉及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提出
全省91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辖范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省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强调
省政府作为授权委托机关,监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用地审批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落实措施,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批细则、办理流程、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对承接的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办理。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